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53號原告 廖俊凱
廖又璇 廖峻毅 兼上三人之法定代理人 蔡小萍 被告 廖順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順發間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459,753元(9,083元×84月+9,083元×105月+9,083元×119月+1,662,189元=4,459,753),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1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命繳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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