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1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168號上訴人 陳善松 被上訴人空軍航空技術學院代表人 李國祥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陳善松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8號判決上訴,並未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楊惠欽法官吳東都法官陳金圍法官蕭惠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書記官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