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嘉義 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07號聲請人 吳侞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0年9月11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梁淑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書記官李佳惠┌────────────────────────────────────────┐│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0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萱萱 國際有│兆豐國際商│100年3月10日│3,228,000元│0000000││││限公司 孫岳 │業銀行嘉義│││││││澤│分行│││││├──┼─────┼─────┼──────┼───────┼───────┼──┤│002│萱萱國際有│兆豐國際商│100年5月31日│3,300,000元│0000000││││限公司孫岳│業銀行嘉義│││││││澤│分行│││││├──┼─────┼─────┼──────┼───────┼───────┼──┤│003│萱萱國際有│兆豐國際商│100年5月31日│639,540元│0000000││││限公司孫岳│業銀行嘉義│││││││澤│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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