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7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27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張馨
       吳俊
       顏雅如
被   告  林宇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由本院刑事庭以99年度附民字第498號裁定移送前來,經於民國
100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1,738元,及自民國98年12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原為訴外人 翁麗寶 之堂姐 翁翠娥 之養女,因
而得悉訴外人翁麗寶之夫 陳敏深 之個人資料,其竟基於詐欺
之犯意,以電話佯稱為訴外人陳敏深而向原告謊稱信用卡遺
失而要求補發,並指定郵寄新卡至其在「臺中市○○區○○
○路65之3號11樓之1」之居處,原告不察乃予以補發卡號為
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而為被告取得。被告另於9
7年11月30日之前某不詳日期在訴外人翁麗寶位於臺中市○
○區○○路○○○巷○號住處內,竊取訴外人翁麗寶所持有由原
告所發給訴外人翁麗寶使用之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
卡。被告隨即基於詐欺及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自97年11月30
日起至98年2月8日止,在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及地點,偽簽代
表訴外人翁麗寶及陳敏深名義孓署押於上開信用卡簽帳單上
,而持向信用卡特約商店消費,致不知情之特約商店人員誤
認其為訴外人翁麗寶及陳敏深而交付商品或服務,並向原告
請領各該消費款,原告乃依約墊付合計新臺幣(下同)171,
738元之消費款予特約商店。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
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
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
回復原狀。民法第184、213條定有明文。被告向原告詐騙補
發信用卡並持以冒名消費之行為,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
告顯有以不法之行為而加損害於原告之情事。原告爰依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171,738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負
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
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
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
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84、213條
亦有明定。經查,被告以電話冒名申請及竊取信用卡,另在
原告所補發予訴外人陳敏深及發給翁麗寶之信用卡背面偽簽
代表持卡人之署押,更冒名持卡消費等行為,而觸犯刑法詐
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將之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1854號)及移送併
辦(98年度偵字第17782號),而為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76
7號刑事判決有罪在案等情,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之相關刑
事卷證資料可稽,核屬真正。被告上開所為自係故意不法侵
害原告之權利,並致原告受有代墊消費款之損害,應對原告
負損害賠償之責任。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賠償171,738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
送達被告指定之送達處所之翌日(即98年12月1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事件,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五、另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由被告
負擔之。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
林,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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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世華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陳敏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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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消費之特約商店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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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年12月4日│6,695元│貝爾通訊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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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年12月4日│33,400元│家福(股)公司中清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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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年1月1日│3,300元│創寶眼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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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世華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翁麗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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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年11月30日│2,420元│家福(股)公司大墩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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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年11月30日│2,820元│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
├──┼──────┼─────┤有限公司│
│6│97年11月30日│1,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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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年11月30日│2,100元│崧寶企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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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7年11月30日│5,500元│創寶眼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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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年12月1日│500元│臺灣中油向上路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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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年12月1日│1,700元│詠安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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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年12月2日│1,865元│遠百企業(股)公司永福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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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7年12月2日│1,999元│十點半化妝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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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7年12月2日│1,4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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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7年12月3日│13,232元│遠傳電信(股)公司清水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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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7年12月3日│33,600元│家福(股)公司大墩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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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7年12月3日│500元│東虹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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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7年12月6日│3,358元│臺灣大哥大臺中中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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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7年12月6日│2,527元│亞太電信(股)公司臺中英才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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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2月6日│9,386元│威寶電信臺中河南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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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7年12月6日│600元│聯強國際維修服務中心臺中美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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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7年12月6日│1,230元│新光三越百貨臺中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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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7年12月6日│1,660元│EMA逢甲營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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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7年12月6日│2,250元│BOSSINI臺中逢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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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7年12月7日│1,240元│微笑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大墩二分│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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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7年12月7日│3,400元│詠安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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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7年12月7日│559元│全國加油站西屯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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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7年12月10日│2,900元│詠安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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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7年12月11日│246元│馬來西亞商科士威有限公司臺灣分公
││││司西屯營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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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7年12月12日│499元│新東陽國道清水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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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7年12月12日│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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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7年12月13日│2,000元│詩黛麗美妍生活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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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7年12月13日│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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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7年12月13日│1,931元│寶雅生活館臺中大墩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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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7年12月14日│1,300元│NET臺中二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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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7年12月15日│11,100元│家福(股)公司中清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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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8年1月26日│490元│三井電腦連鎖超市英才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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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8年1月26日│1,158元│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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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8年1月26日│1,100元│中友百貨(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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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8年1月26日│2,000元│勢技場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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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8年1月27日│1,014元│德安購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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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8年1月29日│1,928元│臺中牛排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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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8年2月4日│275元│佑全連鎖藥局臺中向上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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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8年2月6日│1,548元│家福(股)公司大墩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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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8年2月8日│500元│山隆通運沙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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