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上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237號上訴人 王金珠 訴訟代理人 羅義正 被上訴人霖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宗賢 訴訟代理人 薛松雨 律師
王玫珺 律師 林佳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2月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邱琦法官汪智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書記官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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