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5644號債權人 林家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謝沛珉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聲請狀之簽名蓋章及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且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月8日寄存於頭份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惟查,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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