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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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86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劉世章 上列聲請人與 陳建宏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及其上同段521建號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