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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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95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鄞碧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60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鄞碧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且明知其佔用之屏東縣○○鄉○○○段○○○○號為國有土地,卻基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意,自民國100年間起,提供上開土地供他人傾倒、回填廢棄物,其中 徐國榮 自100年間起、 李慶賢 自102年底或103年初起不詳時間傾倒、回填廢灰渣,並有其他不明人士棄置塑膠等垃圾;另有 余誠 (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103年3月或4月初不詳時間,載運廢紙張、廢木材、塑膠袋、 保麗龍 計2車次至上開土地非法傾倒,以每台車新臺幣(下同)200元之代價給付予鄞碧充作傾倒費用。因認被告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業於本院審理中之108年7月19日死亡乙節,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潮警偵字第10831272900號函、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中山路派出所職務報告書、 明耀 診所死亡證明書、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20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莊鎮遠法官粘凱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