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4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賓祥企業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 呂義間 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 呂義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報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
三、請提出係爭維修費用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81120)。
四、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委修合約書,核該合約書載明受託單位為賓騰汽車保修廠,非本件聲請人,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維修費用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