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4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鈺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聲請人與 江金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查,聲請人鈺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經變更,故請提出鈺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並應陳報其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併應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聲請人最新公司大、小章。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