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給付借款判決不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六七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給付借款判決不存在等事件(對聲請裁定停止訴訟裁定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缺乏經濟信用而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就上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固以:聲請人僅有十九平方公尺畸零田地,價值新台幣(下同)二十六萬三千五百八十元,依社會救助扶助法規定,為法定無資力者。又聲請人並為九十歲高齡老人,每月領取三千元老人年金,亦屬法定無工作能力者云云為其論據,惟聲請人提起抗告,依其所述,仍不能釋明其已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該抗告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依上說明,自不得遽為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張宗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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