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原告 黃子鴻 被告 劉秉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訴緝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莊惠真
法官林維斌法官鄭淳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韶儀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