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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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94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雯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元淵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28日發函,限上訴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正,並已於108年2月11日送達上訴人(寄存於當地治安機關,同日領收),有送達證書及具領紀錄表影本等件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