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4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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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四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六0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肆貳公克)及滲有海洛因香煙壹支,均應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所移送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點四二公克)及滲有海洛因香煙一支(聲請人漏未聲請),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持有人甲○○已經不起訴處分(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七五號),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0點四二公克),滲有海洛因香煙一支,因其內之海洛因無法分離而單獨存在,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均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郁婷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