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2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二九О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七年度偵字第四三九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 李金山 、 張清潭 (均已另案判決確定),在臺中市虛設茂榮商行,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時間,以人頭支票向附表所示之廠商購買如附表所示之貨物,隨即轉手得利,嗣後並逃逸無蹤,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一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各一件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鍾啟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