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208號
原   告  陳冠吟
被   告  陳祐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9月12日上午9時55分在
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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