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79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簡字第798號
原   告 大觀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子麟
被   告 欣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韋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叁萬肆仟捌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捌萬貳仟叁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四日起,其
中附表編號五至七之金額各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為製作橡膠板材之廠商,長期出貨與被告銷
售,由被告每月向原告訂貨,原告在該月底寄送發票與出貨
單結算貨款,被告再於次月開立票期為90日之支票,寄送予
原告供其提示付款。詎被告民國107年9月向原告訂貨後,
未依約於107年10月開立本應於108年1月兌現之支票,原
告考量當時為農曆過年,擬於年後再向被告催討,惟被告在
108年3月叫貨後即失去聯絡,計至108年3月12日止,各
月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貨款未付,合計為新臺幣(下同)
334,861元。為此,依買賣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34,86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就本院核發之
108年度司促字第7277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異議理由泛稱
上開債務尚有糾葛等語。
四、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民法第36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與所述相符之統一發票影本7紙、收款單明細表、客戶賒
帳對帳單、請款單影本各1份、出貨單影本2紙、戶籍謄本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各1份為證(見司促卷第5頁至
第7頁、第17頁、第25至第26頁,本院卷第12頁至第17頁)
。被告雖曾就本院核發之108年度司促字第7277號支付命令
聲明異議,惟其異議狀僅泛稱該項債務尚有糾葛,並未具體
指出該項債務有何糾葛,或原告之請求有何無理由之處,其
空言辯稱該項債務尚有糾葛,尚難為其有利之認定。本院核
閱原告所提上開證物均與原告所述相符,自堪信其主張為真
實。又本件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係於108年5月3日寄
存於被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於107年5月13日午後12時生
效,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見司促卷第22頁),而被告
積欠原告107年9月至108年3月12日之貨款,依原告所述
係於次月開票90日內兌現付款,以末日計之,各期之到期日
如附表所示,是應自到期日欄之到期日翌日,依民法第229
條第1項、第203條規定,起算法定遲延利息。從而,原告
本於買賣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34,861元,及其中182,
380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8年5月14日起,其中編號
5至7之金額各自附表所示之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
之請求(即編號5至7自108年5月14日起至各期到期日前
之遲延利息),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認為均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
此敘明。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文。查本
本原告雖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惟審酌原告敗訴僅係就部分
利息,是認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3
項所示。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
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謝明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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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月份│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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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年9月│74,546元│108年1月31日│10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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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7年10月│34,171元│108年2月28日│10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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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7年11月│29,437元│108年3月31日│10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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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7年12月│44,226元│108年4月30日│108年5月14日│
├──┼─────┼─────┼───────┼───────┤
│5│108年1月│28,557元│108年5月31日│108年6月1日│
├──┼─────┼─────┼───────┼───────┤
│6│108年2月│42,401元│108年6月30日│108年7月1日│
├──┼─────┼─────┼───────┼───────┤
│7│108年3月│81,523元│108年7月31日│10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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