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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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383號
原   告  戴雄南
被   告  洪義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義成籍設新北市金山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
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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