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小字第1651號
上 訴 人 邱沛珍 即 邱美榮 ( 邱柏睿 之繼承人)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信
用卡消費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1,9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