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簡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被告 賴健志賴怡呈鄭碧鳳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聲請人聲請退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聲請人裁判費新臺幣660元。
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於起訴時不知被告賴健
志、賴怡呈及鄭碧鳳占用聲請人所管理國有地即嘉義縣○路鄉
○○段○○○○○○○○○○○○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之面積及
範圍,已預納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660元,惟經
法院委託地政機關測量結果,被告賴健志等實際占用系爭土地
面積合計僅28平方公尺,而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
尺210元,訴訟標的價額應為5,880元,應繳訴訟費用為1,000
元,故聲請人溢繳裁判費660元,爰聲請退還等語。
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
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曾就本院104年度嘉簡字第291號拆屋還地事
件繳納裁判費1,66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
可佐(本院卷第55頁)。惟上開案件經本院實地前往現場履勘
,並委託地政機關測量結果,被告等占用系爭土地面積確實僅
有28平方公尺,且聲請人已依被告等實際占用土地面積更正訴
之聲明,而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10元,有土
地登記謄本在卷可佐(本院卷第33頁),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為5,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預繳1,660
元,已溢繳裁判費660元(1,660-1,000)等情,業經本院調
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則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裁
判費660元,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書記官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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