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371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被   告  陳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失
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
付命令,經本院以104年度司促字第30725號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前開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又無依法應經強制調解事由存在,是應以債權人即原告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對債務人即被告起訴。
二、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兩造
就本件信用貸款契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原告總行
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
19條附卷可稽,而原告總行所在地係設新竹市○○路○○○號1
樓、6樓、7樓及中正路110號B1、4、5樓,亦有公司及分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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