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49號原告 林桂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火旺 等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17,667元〔計算式:3,700㎡/元×2,190㎡×2/6+7,400㎡/元×250㎡×1/3=3,317,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868元。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地籍異動索引〔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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