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25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廷春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345號),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呂廷春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且被告總共申請53支電話【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95號卷第27至43頁中華電信資料查詢、被告中華民國身份證正反面影本、被告健保卡影本】,迭經蒞庭檢察官聲請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進行,因為被告罪證明確等語【見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51號卷第63至66頁準備程序筆錄】,並有中華電信資料查詢、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亞太行動資料查詢、遠傳資料查詢(呂廷春之手機門號共53支、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臺北營運處第二服務中心109年6月15日二服密字第1090000024號函及其附件:申請書(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客戶名稱呂廷春)、中華電信資料查詢(電話號碼0000000000、用戶名稱呂廷春【見同上偵緝字第195號卷第27至41頁、第45至53頁、第71至74頁】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0年1月8日健保北字第1101084058號函及其附件:呂廷春歷次辦理換補發健保卡紀錄、內政部戶政司110年
1月7日內戶司字第1100240059號書函及其附件:呂廷春歷年申請國民身分證補發紀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臺北營運處第二服務中心110年1月6日二服密字第1100000002號函及其附件:門號0000000000申請書等【見同上署109年度偵緝字第345號卷第115至117頁、第119至120頁、第121至133頁】、起訴書在卷可稽。是本院合議庭認為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藍君宜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