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毒聲重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重新審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毒聲重字第29號聲請人 莊慶隆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強制戒治,聲請人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停止強制戒治之執行。
理由
一、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確定後,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各款事由,認為應不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得聲請原裁定確定法院重新審理。聲請重新審理,無停止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之效力。但原裁定確定法院認為有停止執行之必要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人之聲請,停止執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是否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重新審理之事由及其聲請有無理由,實務見解尚有分歧,且尚須調閱卷宗確認,均需耗費相當時日。然本件聲請人因現正強制戒治中,且強制戒治期間較短,為避免被告人身自由因審理期間過長而繼續受拘束,造成無法彌補之遺憾,故本院認有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2項之規定,停止執行之必要。如本院嗣後認聲請人聲請重新審理無理由,聲請人自仍應繼續執行未完成之強制戒治期間。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