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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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15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嗣富選任辯護人黃雅羚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嗣富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陳怡安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