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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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59號原告 陳怡珍 被告 周政旺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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