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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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6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吉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吉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詹吉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亦有明定。
受刑人詹吉忠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係於民國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有關數罪併罰及易科罰金之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刑法修正之新舊法適用原則,有關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
㈠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
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兩者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
㈡又刑法第41條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屬科刑規範事
項之變更,自有就新舊法規定比較之必要。95年7月1日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且依當時仍適用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規定(現已廢止),應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百倍折算1日,經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300元、600元、900元折算1日;而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已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
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經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新法之規定非有利於受刑人。綜上,依整體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適用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另按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
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嗣於98年12月30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8項亦規定:「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並於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以符合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
又刑法施行法為達新法修正之目的,解決新舊法律適用疑義,並配合增訂第3條之3:「刑法第41條及第42條之1之規定,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是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原確定判決宣告之刑期均未逾有期徒刑6月,揆諸上揭說明,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仍應依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三、再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472號及82年度臺抗字第313號判決要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因犯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前揭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編號1至4已執行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41條第8項,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簡雅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附表:受刑人詹吉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公司法│├────────┼────────┼────────┼────────┤│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減│有期徒刑8月,減│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為有期徒刑4月│為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5年7月間某日起│95年7月間某日起│91.4.12│││至96.2.28止│至96.2.28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8738號│字第28738號│字第1035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438│97年度訴字第438│97年度訴字第2063││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7.5.7│97.5.7│97.8.19│├───┼────┼────────┼────────┼────────┤││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438│97年度訴字第438│97年度訴字第2063││判決││號│號│號││├────┼────────┼────────┼────────┤││判決│97.7.15撤回上訴│97.7.15撤回上訴│97.9.1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1994號(聲│字第11994號(聲│字第15131號(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請書誤載為99年度│請書誤載為100年│││執字第11994號)│執字第11994號)│度執字第15131號│││││)││├────────┴────────┴────────┤││編號1至11經中高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2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4│5│6│├────────┼────────┼────────┼────────┤│罪名│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減│有期徒刑3月,減│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6月│為有期徒刑1月又│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15日│├────────┼────────┼────────┼────────┤│犯罪日期│93年8月至10月間│95年7月│95年10月│││、94年3月至9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彰化地檢97年度偵│彰化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1576號│字第5875號│字第5875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4352│98年度上訴字第25│98年度上訴字第25││事實審││號│59號│59號││├────┼────────┼────────┼────────┤││判決日期│98.5.7│99.6.3│99.6.3│├───┼────┼────────┼────────┼────────┤││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4352│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判決││號│4793號│4793號││├────┼────────┼────────┼────────┤││判決│98.6.9│100.8.31│100.8.3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彰化地檢100年度│彰化地檢100年度│││字第9023號│執字第4471號│執字第4471號││├────────┴────────┴────────┤││編號1至11經中高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2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7│8│9│├────────┼────────┼────────┼────────┤│罪名│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減│有期徒刑3月,減│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為有期徒刑1月又│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15日│15日│├────────┼────────┼────────┼────────┤│犯罪日期│95年11月│96年1月│95年12月│├────────┼────────┼────────┼────────┤│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偵│彰化地檢97年度偵│彰化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5875號│字第5875號│字第5875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25│98年度上訴字第25│98年度上訴字第25││事實審││59號│59號│59號││├────┼────────┼────────┼────────┤││判決日期│99.6.3│99.6.3│99.6.3│├───┼────┼────────┼────────┼────────┤││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判決││4793號│4793號│4793號││├────┼────────┼────────┼────────┤││判決│100.8.31│100.8.31│100.8.3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0年度│彰化地檢100年度│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4471號│執字第4471號│執字第4471號││├────────┴────────┴────────┤││編號1至11經中高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2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0│11│12│├────────┼────────┼────────┼────────┤│罪名│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減│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為有期徒刑1月又│(2次)│(5次)│││15日│││├────────┼────────┼────────┼────────┤│犯罪日期│96年1月至96年2月│①96年3月至96年4│①96年1、3月││││月│②96年11月││││②96年5月至96年6│③96年11至12月、││││月│97年2月│││││④97年1至2月│││││⑤97年1月│├────────┼────────┼────────┼────────┤│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偵│彰化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5875號│字第5875號│字第10262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25│98年度上訴字第25│100年度訴字第128││事實審││59號│59號│4號││├────┼────────┼────────┼────────┤││判決日期│99.6.3│99.6.3│101.6.25│├───┼────┼────────┼────────┼────────┤││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2││判決││4793號│4793號│84號││├────┼────────┼────────┼────────┤││判決│100.8.31│100.8.31│101.7.2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0年度│彰化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471號│執字第4471號│執字第8789號││├────────┴────────┼────────┤││編號1至11經中高分院100年度聲字第│編號12至14經臺中│││22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地院100年度訴字││││第128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13│14││├────────┼────────┼────────┼────────┤│罪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3次)│(2次)││├────────┼────────┼────────┼────────┤│犯罪日期│①96年11月│①96年11至12月││││②96年12月│②97年2月││││③97年4月│││├────────┼────────┼────────┼────────┤│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0262號│字第1026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2│100年度訴字第12│││事實審││84號│84號│││├────┼────────┼────────┼────────┤││判決日期│101.6.25│101.6.25││├───┼────┼────────┼────────┼────────┤││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2│100年度訴字第12│││判決││84號│84號│││├────┼────────┼────────┼────────┤││判決│101.7.26│101.7.2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789號│執字第8789號│││├────────┴────────┼────────┤││編號12至14經臺中地院100年度訴字第││││128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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