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53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2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101年8月9日晚上6時許,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至雲林縣○○鎮○○路○○號中油公司西螺加油站加油完畢欲離開之際,見甲○(卷內代號3352-H10116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騎乘機車在該加油站準備加油不及抗拒之際,竟意圖性騷擾,伸手自甲○後方觸摸其左邊臀部,經甲○報警究辦後,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應諭知不受理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起訴檢察官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罪嫌,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惟被告與告訴人甲○業於本案辯論終結前達成和解,甲○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及雲林縣西螺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各1紙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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