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0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 律師
蘇文奕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二週內,就支出銀行利息免為假扣押部分,具狀陳報請求之法律依據,除民法侵權行為外,尚有無其他依據。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