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14號再審原告 莊榮兆 訴訟代理人 蔡英美 再審被告 張國華
李慶義 吳文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國華、李慶義、吳文忠間之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學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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