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847號聲請人 劉昌淵 即被繼承人.聲請人 劉沛晴 即被繼承人.聲請人 劉嘉羚 即被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補正(一)被繼承人 翁銀鐘 之除戶戶籍謄本(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三)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經本院民國100年12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12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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