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 97年度北交簡字第700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北交簡字第700號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6113號),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
前段規定甚明。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
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362條前段亦定有明文。復上開規定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之
,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參照。
查,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業於同年月17
日送達被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其上訴期間應於同年
月28日屆滿。惟被告遲至同年5月2日始具狀上訴(有本院收狀
戳章可稽),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起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木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