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蘇泓一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2045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5月7日下午2時3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陸佰柒拾伍元,及各筆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結清金額查詢表、短期
循環融資契約及存摺存款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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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雄簡字第20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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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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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貳拾伍萬捌仟陸佰│96年11月11日起│11.88﹪│96年12月11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柒拾壹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002│壹萬伍仟玖佰參拾│96年12月01日起│18.25﹪│97年01月01日起│月者,按前開利率百│
││柒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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