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209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5月7日下午2時4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零捌佰壹拾參元,及各筆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放款帳務資料查詢表及利率變
動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乙○○經合法通知到場
亦不爭執,另被告丁○○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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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雄簡字第20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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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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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參拾萬伍仟伍佰陸│97年02月13日起│6﹪│97年03月14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拾伍│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002│柒萬伍仟貳佰肆拾│97年03月13日起│6﹪│97年04月14日起│月者,按前開利率百│
││捌│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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