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麒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情富 代理人 熊梓檳 律師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近因經濟不景氣,經商失利,現有資產僅餘新台幣(下同)壹佰捌拾叁萬零玖佰肆拾元,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陸佰柒拾伍萬壹仟壹佰叁拾玖元,為此爰依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宣告破產。
二、按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以職權為必要之調查,苟破產人之財產不足清償財團費用等,無法供其他債權人為平等之清償,而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參照破產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趣旨,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其聲請。查聲請人自陳其目前公司資產僅餘台中縣大雅鄉農會存款壹仟柒佰叁拾元,另有台灣網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七百二十股(價值柒仟貳佰壹拾元),及對於第三人 趙慶軒 之本票債權壹佰捌拾貳萬貳仟元,惟經本院請聲請人陳報其對於第三人趙慶軒之債權證明,經查係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張情富對於第三人趙慶軒之本票債權,並非聲請人之債權,有本票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票字第五七九三號裁定影本各一件附卷可憑,從而,本件得列為聲請人破產財團者,僅前述大雅鄉農會存款及股票部分,金額約捌仟玖佰肆拾元。惟聲請人負債達陸佰柒拾伍萬壹仟壹佰叁拾玖元,債權人有三十二人之許,顯見聲請人倘依破產程序清理債務,所生之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並非前開未滿萬元之破產財團所能支應,其債權人亦無依破產程序平等受償之可能,是本件難認有破產之實益,要無宣告破產徒生耗費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王邁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