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慶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慶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陳慶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16日11時2分│104年10月7日下午2時│104年11月4日下午2時│││之採尿時點往前回溯96│之採尿時點往前回溯96│50分之採尿時點往前回│││小時內之某時(聲請書│小時內之某時│溯96小時內之某時│││誤載為104年10月16日│││││,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973號│字第1933號│字第193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1509│105年度審簡字第1035│105年度審簡字第1035││││號│號│號││├────┼──────────┼──────────┼──────────┤││判決日期│105年8月3日│105年8月31日│105年8月3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1509│105年度審簡字第1035│105年度審簡字第1035││││號│號│號││├────┼──────────┼──────────┼──────────┤││判決│105年8月22日│105年9月26日│105年9月26日│││確定日期││││└───┴────┴──────────┴──────────┴──────────┘┌────────┬──────────┬──────────┬──────────┐│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24日18時39分│103年10月25日15時許││││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5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4246號│毒偵字第13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2376│106年度中簡字第409號│││││號││││├────┼──────────┼──────────┼──────────┤││判決日期│105年12月19日│106年2月2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2376│106年度中簡字第409號│││││號││││├────┼──────────┼──────────┼──────────┤││判決│106年3月1日│106年4月25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