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51號上訴人創群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被上訴人 林怡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怡均間因107年度訴字第2951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書記官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