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13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13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簡字第13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茂林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33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孫茂林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孫茂林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前某時,以其所持用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連線至供不特定人加入會員後登錄下注之「九州娛樂城」賭博網站(網址:http://www.win5888.com)申請加入會員並取得帳號、密碼後,,即基於賭博之犯意,自105年10月19日起至同年11月7日間,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號6樓之1住處,以上開方式連結至前揭賭博網站,依該網站指示將所欲下注之賭資匯款至指定之 黃俊偉 所申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太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在上開賭博網站內以美國所舉辦棒球比賽為對象下注簽賭,而與該賭博網站之經營者賭博財物,倘孫茂林所押注賽事輸贏結果與美國所舉辦棒球比賽結果相符,孫茂林可贏得其簽注金額97%之彩金,並自上開合作金庫銀行太原分行帳戶將中獎彩金匯入孫茂林所申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育才郵局帳號0000000號帳戶內,倘孫茂林押注賽事輸贏結果與實際比賽結果不符,則由該賭博網站自孫茂林之帳戶扣取簽注金額,以上開方式進行賭博,並合計取得新臺幣(下同)40,000元彩金。嗣經警由上開賭博網站追查網站所用帳戶,並發現該帳戶與孫茂林所申辦上開帳戶間有資金往來紀錄,因而循線查悉上情。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本案證據:㈠被告孫茂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育才郵局帳號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及客戶基本資料。
㈢「九州娛樂城」網站及被告申請會員之會員中心網頁畫面列印資料。
三、按刑法處罰犯罪行為乃以各種犯罪行為對於法益具有實害或發生實害之危險為必要,則各經明文規範之犯罪行為,當需有其所欲保護之法益,否則科以刑罰即失其正當性。而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公然賭博罪,學說、實務均將之理解為係保護「善良風俗」之社會法益,然「善良風俗」之概念甚為抽象,則於確立此一處罰規定之正當性時,有必要就其所保護之上開法益予以具體化。參以刑法第266條於24年制定,其後構成要件並未有任何修正,而依當時社會發展狀況,賭博活動並無如現代甚為方便之有線、無線通訊裝置使用,而有現代社會所常見之遠距通訊簽賭之模式,通常是由參與賭局之賭客親至現場參與賭博,此為立法當時立法者所預見之情形。則立法者就公然賭博罪,於法律文字上規定賭博財物需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進行,始構成犯罪並科以刑罰,應係認倘若賭博在該等場所進行,民眾可輕易見聞,恐造成社會群眾仿效而參與賭博,終至群眾均心存僥倖、圖不勞而獲而敗壞風氣;然以科技精進之現今時代背景,網際網路之取得、使用甚為方便且無遠弗屆,透過網際網路更可將任何訊息傳送至其他具備可接收網際網路軟、硬體設備之處所,以往傳送訊息所受空間限制已逐漸打破,而不肖業者更利用此一趨勢,於網際網路上架設具有賭博性質網站,利用網際網路不受空間限制之特性,易為不特定多數之網際網路用戶得悉賭博網站之存在,並透過賭博網站所建置各種賭博遊戲程式邀集不特定多數網際網路用戶簽賭,實與其等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無異,僅係行為方式因科技精進致賭博方式更為方便。故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被告自105年10月19日起至同年11月
7日間,利用網際網路連線至前揭賭博網站,持續與該網站經營者對賭財物,依社會客觀通念,堪認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在刑法評價上,應僅成立集合犯之包括一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賭博財物之射倖性可令人一夕致富,亦可使人沉迷而傾家蕩產,民眾將可能因而心存僥倖以致沉淪並敗壞風氣,被告所為本案犯行並非可取,然兼衡以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且其本案參與賭博之時間並非甚長,且其自陳:伊並沒有賺等語(見偵卷第17頁)之犯罪情節,又其前並未因刑案遭判處罪刑或執行之情形,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暨其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卷第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且刑法第38條之1之犯罪所得之沒收,係為避免犯罪行為人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致無法預防犯罪,為澈底追討犯罪所得、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乃規定除有特別規定外,均應予以沒收。而參諸卷附被告所申辦上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卷第7頁),該帳戶於105年10月19日轉帳30,000元至前揭賭博網站所指定帳戶內(另有15元為跨行轉帳之手續費),嗣該賭博網站指定帳戶於翌日則轉帳10,000元至被告上開帳戶,另被告之帳戶於105年10月28日轉帳30,000元至前揭賭博網站指定帳戶(另有15元為跨行轉帳手續費),而後該賭博網站指定帳戶在於105年10月30日、11月3日、11月7日分別轉帳10,000元至被告帳戶,且被告於警詢中自承:帳戶交易明細中與賭博網站所指定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間自105年10月19日至11月7日止交易6次,就是下注或者賭博獲利之金額等語(見偵卷第5頁反面),堪認被告所申辦上開帳戶收受前揭賭博網站指定帳戶匯款合計40,000元俱與被告於上開賭博網站賭博財物之所得。此外,被告並非無業,且其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見偵卷第4頁),上開被告犯罪所得雖未扣案,然若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列情形,縱被告本案賭博犯行之所得與其下注簽賭所支付之賭資扣抵後尚有虧損,仍應予以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66條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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