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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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332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2月2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2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第2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6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該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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