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簡附民上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簡附民上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乙○○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男31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高敏俐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