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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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六九號
原告王梅即守泰不動產企業社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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