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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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八七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台中西屯郵局第九四九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所示存證信函意思表示之通知,但因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B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