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298號聲請人 李賢能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 連武井 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包括已取得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之情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32號裁定參照)。
二、查相對人連武井聲請本院以83年度全八字第1479號裁定准予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已就所欲保全之請求向本院起訴,業經本院83年度桃簡字第484號判決原告勝訴確定在案,則相對人既已提起本案訴訟且經判決確定,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法自屬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