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265號
原 告 楊淑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星宴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江家瑀 、 周秉賢
及 簡志偉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星宴國際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昆銘 及被告簡志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
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
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宴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江家瑀
、周秉賢及簡志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雖以上開人等為
被告,惟未提出被告星宴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昆銘(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0、住所:臺北市○○區
○○路○段00巷0弄0號3樓)及被告簡志偉之年籍、身分證
字號及正確送達地址,難以確定被告等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
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
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