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21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字第02121號上訴人甲00000000被上訴人中央健康保險局臺北分局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8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須經本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而言。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係以:幽門螺旋桿菌感染,CLOtest是目前公認最準確的方法,而抽血測antiH.pylorus抗體是最不準確的方法,審查醫師犯下只有抽血才能檢驗的錯誤。病患既然證實有幽門螺旋桿菌,為何不予以治療等語,為其論據。惟核其所陳上述理由,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依首開規定及說明,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葉百修法官藍獻林法官林清祥法官鄭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王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