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小字第10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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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小字第10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司政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被告 謝首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捌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壹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筱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