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基簡字第301號上訴人運順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傳叡 被上訴人 陳志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0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