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塔位所有權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27號原告 陳月樓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天祥寶塔禪寺即釋見扉間確認塔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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