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5531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柯柏實
債務人 許素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許素香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岡山和平路郵局之存款債權,惟因指明之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岡山區,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有未合,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