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1564號
債 權 人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號16樓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楊錦駮
住○○市○○區○○○路00號16樓
債 務 人 陳秀美 住○○市○○區○○街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有所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陳秀美所有之位於桃園地區之不動產強制執行,此有聲請狀聲明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又聲請人併請求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相對人之保險等資料,亦應由該管轄法院為之。聲請人對執行標的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及調查財產,自屬不合,爰依上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陳敬程